琼海7岁男童李某甲掉入
邻居史某、王某家的排污池不幸溺亡
事发后
李某甲的父母李某、黄某
将史某、王某告到法院索赔……
李某、黄某于2012年7月1日生育李某甲,家住琼海市某镇的自建房屋,其房屋与史某、王某建造的楼房相邻,两家楼房间相隔一块空地。李某在空地上种菜,史某、王某在所建造的房屋后门砌起高80厘米的平台,平台上有三个排污井盖,用于掩盖史某、王某的三级排污池。史某、王某在其中一个排污井盖上临时搭一个小木棚,供史某、王某雇请的装修工人洗澡使用。
2020年3月26日16时左右,黄某陪同大儿子李某甲和小儿子李某乙(3岁)在家附近玩耍。之后黄某带李某乙回屋煮面,李某甲独自在屋外继续玩耍。过不久,黄某发现李某甲不见了,便与家人四处寻找。黄某在史某、王某后门平台上的小木棚内的排污池里发现李某甲已溺亡。
琼海博鳌派出所随后介入调查
事发后
史某、王某向李某支付了5万元
另查明,事发时
李某甲患有孤独症(自闭症)
李某甲的父母李某、黄某事后将史某、王某告到琼海法院索赔。琼海法院认为,事故的排污池系被告史某、王某共同修建而成,虽然被告史某、王某在该排污池上盖了井盖,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,但井盖重量较轻,且未将井盖封锁,客观上并未完全消除隐患,被告史某、王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李某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排污井盖及排污池是否具有危险性不具有辨别能力,二原告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,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知道被告房屋后门的平台上有三级排污池,虽然有井盖盖住,但该平台距离地面只有80厘米高度,监护人应该认识到平台及排污池、排污井盖的危险性,且李某甲患有孤独症,应加强监护意识。监护人放任孩子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下独自在周边玩耍,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,应对李某甲的意外身亡承担主要责任。
法院认定被告史某、王某共同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剩余60%的责任由二原告承担。综上,二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为死亡赔偿金666980元、丧葬费3453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。根据已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,被告史某、王某应承担330604元,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,被告史某、王某仍应再向原告支付280604元。